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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滿三個月被即時解僱但不作賠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February 27, 2018, 13:01 (2933 天前) @ Wai Kei Tse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包括: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行為不當; 欺詐、不忠實;或 慣常疏忽職責。

假設 閣下已過試用期後(即受僱滿三個月),被僱主以“曠工”為由作即時解僱而不作任何賠償。這裏需要 閣下進一步提供資料方能準確解答,為何公司會以曠工理由作出解僱? 即病假事前是否已正式通知僱主/上司 或 病假事前並未通知僱主,只於事後補交病假紙? 以及之前有否相關的情況發生? 因要釐清曠工理由是否適用於即時解僱。

就 閣下案例而言,假如 閣下休病假事前已正式通知僱主/上司,並事後補交病假紙,那僱主將病假作為曠工理由行使“即時解僱”是絕不合理及合法的。這情況下僱員被解僱應可獲得代通知金, 閣下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解決。

另外,《僱傭條例》有“僱傭保障”條文,目的是防止僱主爲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按連續性合約(4.1.18)受僱,而僱主未得 閣下同意下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可視僱主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屬“解僱”行為,僱員有權可以追討法定權益,如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如適用)。當然,這前提是假設了 閣下並未同意更改 或 合約並無准許僱主可更改條款 或 僱主並非以僱傭條例32K條所指的正當理由作出更改。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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