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離職通知期內工時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4.1.18),受法例保障。
一般來說,通知期與員工平時普通工作日是無異的,假若 閣下完全可以自己安排下一個月的工作日子和時間,確實可以在通知期期間不為自己安排工作。不過, 閣下要留意每週工時上限及每月最少工時對薪酬的影響。
至於薪酬,假若 閣下按雙方的合約已工作最少60小時已達標,並依照合約給予適當的通知期,僱主是不能因此扣糧或追討賠償。建議 閣下事前先與僱主協商,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由於資料不足,我們只能作初步假設,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薪酬支付形式:(1)月薪?時薪? (2)合約內容。當然,僱主規定每週17.5工時是逃避了法例4.1.18規定,剝削僱員應有的法定權益保障;同時容許員工自由決定工作日子和時間,是否會造成員工屬自僱模式,這是存有疑問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