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gratuity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要定義有關項目:約滿酬金(gratuity)、酌情性獎金(discretionary bonus)。後者並無爭議,發放與否全在於僱主。由於 閣下所提供的合約條款只為整份合約中的一句,基於資料不足,故只能從有限資訊作回覆。
就前者,假設“upon completion of 12 months of employment"為”There will be an additional one month salary of HKD 20,000 entitled as gratuity upon"的充份而必要條件,則 閣下必需充份完成條件方可享有該項目。
假設 閣下的“12 months of employment"由入職之日起計算(2017年3月10日),推算12個月後應是2018年3月9日,該日之後 閣下即受僱滿12個月,應可享有約滿酬金(gratuity),除非 閣下合約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儲先生/陳小姐/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