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約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合約》,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基於合約制因素,僱員簽約時基本上已知悉最後工作日日子,不過亦要看僱傭合約有否就通知期制訂要求。
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
1.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
2.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或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 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 沒有續訂合約 或 僱員遭停工
遣散費計算公式:(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按法例,只有以“停工或裁員*”的理由解僱僱員,僱主才需要支付遣散費,請 閣下判斷是否屬於以上情況。另外,建議 閣下在通知期之前通知僱員不再續約事宜,以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779 3766。
* 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黃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