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要求僱員於休息日上班
公司每月都有兩次例行會議,因公司是輪班制,若僱員於開會當天屬休息日,僱主要求僱員必須出席會議,會當作加班,請問這情況有否違反休息日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僱員是否有權拒絕於休息日回公司開會?
另外,開會日當天會議於早上十時正開始。更表當天顯示某僱員上班時間為中午12時,僱員亦必須提早兩小時上班,會當作加班。
雖然於休息日開會或提早上班開會都會補鐘或補水,但是是強制性規定,是非自願性,僱員不得拒絕,否則當作缺勤
公司制定了這些規定,但合約上沒有列明,及在簽約後才告知,有沒有問題?
僱員可否以僱主剝削或減少僱員權益,或其他理由提出即時終止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