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要求僱員於休息日上班
謝謝查詢,根據《傭傭條例》,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法例詳文閱: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法例規定,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僱主是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內,另定休息日予僱員。
在 閣下提供的資料中,指出假若休息日遇會議出席屬“加班”性質,有補鐘或補水,加班只要雙方同意是可以的。假如休息日加班屬僱主單方面決定,則可能涉屬強迫性質,是有違法例,僱主亦不可以以此理由對僱員作缺勤的懲罰。因為,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不過, 閣下亦指出入職時公司是有告知“休息日遇會議”需加班,當時如 閣下同意,亦屬合約一部份,因為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這裏需 閣下進一步提供資料方能準確回答問題。
估計休息日遇會議應不會常常發生吧! 我們建議 閣下假若當日有事未能出席會議,可告知僱主未能出席的理由。當然, 閣下如要以『休息日強逼工作』作為即時終止僱傭合約,未必能成立。因終止合約法例亦有所規定的,雙方都要遵守,如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 邱先生/儲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