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病假計算

by kiku @, Wednesday, April 18, 2018, 15:08 (2883 天前)

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例一: 員工於2012年2月1日起受僱 至今2018年4月中.

 問一: 即病假日數可累積至268天? 截至2018年3月底已享病假共88天, 即餘下可享病假日數為180天? 但在任何一次病假申請不可多於120天?
 問二: 或是無論受僱期有幾長, 最多累積基數為120天? 如例一員工, 該員工在2018年3月份申請了15天病假, 那麼由2018年4 月1 日起計, 他可享累積病假變為105天, 然後重新每一個月加4 天累積, 即至4月尾累積基數變成109天, 正確嗎?

例二: 醫生病假紙為2018年2月13日至22日

 問三: 該段日期內之周六(17/2), 周日 (18/2) 之休息日及公眾假期 (16/2 & 19/2), 應否視作為病假日數扣除? 病假總天數應扣除10天? 還是6天?

問四: 僱傭合約內註明每周五天工作, 但沒有註明休息日有薪或無薪, 不過公司以往計算薪金方法均以每月之曆日天數(e.g. 30或31) 天計算. 基於這準則, 可否說是休息日(包括周六及周日) 為有薪呢?

問五: 以例二的病假紙計算, 員工二月份薪金應給予:
(A) = 薪金 X 18 (扣除10天病假) / 28 (二月份曆日) + 10天 病假薪津 (即4/5 平均工資)
(B) =薪金 X 22 (扣除6天病假) / 28 (二月份曆日) + 6天 病假薪津 (即4/5 平均工資)

已鎖定
39059 次瀏覽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