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計算
多謝 閣下的查詢。
問一回應: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簡單來說,就是 閣下入職至現在病假可累積上限為120天,而非268天。當遇有薪病假日就扣減,遭扣減後如 閣下又為僱主服務滿一個月又可累積,但上限仍是120天。當然,假設 閣下(問二)2018年2月28日前已累積了有薪病假120天,3月請了15天病假(120天-15天=105天),到3月31日 閣下受僱滿一個月(105天4天=109天),踏入4月 閣下即可享有薪病假為109天,而非4月尾。
問三回應:按法例,病假與休息日重叠,視作休息日,至於有否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則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而僱主亦不需補病假。而病假與法定假日重叠,則視為法定假日(勞工假)出全薪,僱主不需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這裏要提醒2018年2月16、17及19*日屬勞工假。
*年初三的代替假日。
問四回應:如 閣下所說,假若公司一直以月薪除當月日數來計算每日薪酬,當然,週六及週日是被視為有薪休息日。
問五回應:按法例,計算疾病津貼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就 閣下的例子,要拆開正常工作日工資[月薪 / 28天* x 17天#],以及病假日[過往12個月總薪酬 / 365天 x 4/5 x 8天]、法定假日工資[過往12個月總薪酬 / 365天 x 3天]三部份來計。
*2018年2月日數為28天。#包括有薪休息日。
由於 閣下的假設問題較為繁複,文字未必能清楚解釋,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