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合約未有訂明返工時間,在未有任何提醒下,被警告遲到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並無統一規定上、下班時間或有相關的條文,故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基於 閣下提及合約亦只規定每星期工作不少於40小時,這裏就要看2018年2月簽約時或入職後,僱主或上司是否有清晰講明長期職員上班時間是8:45AM,假若從沒作出相關指示,則責任在於僱主/上司;相反,僱主/上司曾清晰講明而僱員不跟從,則責任在於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 6黃先生/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