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員工離職一事
本人獲公司受僱於2017年10月16日入職為兼職員工。公司與本人簽訂的合約上列出了試用期一詞,但沒有清楚列出有關試用期的詳細內容。至2018年4月9日本人遞交離職信時提出本人最後上班日為4月16日。由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間,上級並無通知過本人是否通過試用期。至上級收到離職信時,稱本人已過試用期須要一個月通知或繳付代通知金。請問這是否屬實?
本人獲公司受僱於2017年10月16日入職為兼職員工。公司與本人簽訂的合約上列出了試用期一詞,但沒有清楚列出有關試用期的詳細內容。至2018年4月9日本人遞交離職信時提出本人最後上班日為4月16日。由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間,上級並無通知過本人是否通過試用期。至上級收到離職信時,稱本人已過試用期須要一個月通知或繳付代通知金。請問這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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