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員工離職一事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詳細的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一般情況下,法例所指的試用期是為三個月,當然僱傭合約可以達成雙方對試用期日子共識,甚至沒試用期。就 閣下個案,假設僱傭合約上並無清晰的試用期條文,按法例的話,2017年10月16日入職,即2018年1月15日之後已滿三個月試用期。而合約無規定通知期,按法例則通知期要不少於1個月,如 閣下選擇即時離職,是要賠償1個月代通金予僱主的。
當然,要釐清 閣下“兼職員工”問題方能準確解答,如是否符合連續性合約(4.1.18)的規定。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