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更正)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就 閣下個案而言,假設 貴公司合約或員工福利註明一天病假亦可享受五分之四或全薪,是優於法例規定,是許可的。 閣下2012年3月1日入職,至2017年6月25日或之前並無休取過有薪病假,即已累積滿120天上限(截止2017年5月31日)。假若6月26日休取有薪病假,按日扣減,例子:120天 - 1天 = 119天,但僱員又服務滿一個月(當月),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例子:119天 + 4天 = 120天*,即是說2017年6月30日後僱員累積的有薪病假是120天。
*有薪病假上限為120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黃先生/儲先生/陳小姐/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