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年假問題
本人在現時公司工作19年,在1999年入職時雖然公司沒有要求簽署任何顧傭合約,但顧主卻明確向本人指出本人可享有薪的年假為11天。最近本人向公司辭職,在計算年假補償時,顧主才發現原來跟據勞工法例員工工作滿9年年假已經需要加至14天,而本人也不知道有關條例及安排,一直都按照公司的規定,每年只放11天年假。
現在顧主向本人提出:
本人是有責任自己去了解勞工法例,如知悉有關條例,亦有需要向顧主提出。所以現在等同本人放棄過去10年沒有放的年假。
在沒有責任下,顧主現在願意酌情向本人提供6天即兩年沒有放的年假的補償。
請問顧主向本人說的,跟據勞工法例是對的嗎?有關補償安排真的合乎法例嗎?他真的沒有責任嗎?如果是他有責任但沒有履行,會有甚麼後果呢?
勞煩請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