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年假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詳閱法例: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法例是僱傭雙方均要了解及遵守的,即雙方均有責任,當然亦並非僱員不知道法例就等同放棄。按法例,假若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根據時效法例,僱員如有法定權益受損,須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6年內提出,簡單來說僱員有權追索6年的法定權益。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lrd/Chi_statutory_time_limits_claims.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