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有薪病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超時工作薪酬(O.T.)若屬固定性;或在過去12個月內平均款額不低於僱員在同期的平均月薪的20%;則該O.T.屬工資的一部份,這情況下計算疾病津貼時是要納入O.T.工資。
至於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可參考計算例子: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就 閣下個案,假設月薪$10000,休取了有薪病假一天,這情況下公司如沒有扣減月薪,病假即屬有薪,簡單來說該病假是計入了170小時的工時中,即「月薪(實際工時210[21天x10小時]- 基本工時170)+ (OT X $50) + 勤工」並沒有錯。
當然,假設按法例將O.T.工資及勤工獎納入計算,則中間可能會存在差額(上文第二段法例),公式就會變為「過往12個月總薪酬* / 365天 x 4/5 x 1天病假」,但 閣下要進一步提供資料我們方能準確解答。病假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包括O.T.及勤工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