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約僱主不岀糧
多謝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而工友如連續性受僱於同一僱主4個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不少過18個小時,便屬連續性合約。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相關法例條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就 閣下個案,雖無簽書面合約,但按法例口頭協定亦屬合約。入職合約並無明確提及試用期或通知期,基於 閣下上班已超過3個月的情況下,按法例通知期是需要不少於一個月的,當然僱主及後向你表明只需給予公司7日通知期,以此為根據的話, 閣下是4月25日口頭通知僱主辭職,4月30日為最後工作日,則通知期只欠1天需支付代通知金予僱主。
另外,休息日薪金方面, 閣下需要清晰了解休息日是否有薪,按法例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假如休息日屬有薪,則 閣下可以向僱主追討。
當然,按法例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勞工假)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相反,未滿三個月就不能享有法定假日薪酬。
如有需要閣下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