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津貼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1.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按法例,假如病假和休息日重疊,屬病假日但可視作休息日,至於有否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則要視合約規定休息日屬有薪與否,同時僱住不需另補病假。
閣下指出休息日屬有薪,即十天均可享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我們假設一個例子來解釋,由於法例規定病假需連續性4天方可享有疾病津貼,假若10/12視為休息日出全薪,即8-9/12病假不符合連續性4天的規定,就無法享有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陳小姐/邱先生/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