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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工假事宜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May 29, 2018, 10:42 (2844 天前) @ MR.RAY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就法定假日(勞工假),法例規定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就年假,法定規定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上文法例均就法定假日、年假放取作出了明確的安排,如僱傭合約違反上述規定,即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屬無效。我們建議 閣下清晰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規定,以免因違法而被檢控及定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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