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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辨工時間公司要求返工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ne 08, 2018, 13:20 (2834 天前) @ PM

多謝 閣下查詢。首先,「買假」原則上是不可以的。按《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首先必須獲得僱員同意,並在該休息日前或後30天內另定休息日予僱員。而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勞工假)工作,亦需作上述類似的處理。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至於 貴公司8年來「要求同事星期六*及部份法定假日#」O.T.,現時雖無標準工時立法,但按上文第一段法例,公司要求僱員休息日或假日O.T.是要獲得僱員同意,不可強逼,因為那些時間是屬僱員的休息時間,假若僱主以不O.T.為理作解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這裏是假設星期六屬有薪休息日
#這裏是假設僱員休法定假日(勞工假)

僱主如未獲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入職時的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或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即屬「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有權拒絕簽署,並可以公司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理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法例詳文: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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