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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通知期最後兩天為星期六日

by Yanny @, Monday, June 11, 2018, 18:03 (2831 天前)

4/6/2018(一)我向公司請辭,由於Agent合約上寫明:
“Termination Notice
This employment can be terminated by either party with
1 calendar day notice for less than 14 days employment and
7 calendar days notice for more than 14 days and above.”

所以以我的理解生效日期應為11/6/2018(一),
上述跟公司的supervisor 溝通後亦認同。

但及後11/6/2018(一)Agent跟我說:
「因為一般來說星期六日不可以作為最後一天,
理論上應該要做到星期一,
不個你supervisor 接受便沒所謂了,
所以生效日期改為9/6/2018就可以了」

變相現在只有5天通知期Agent那邊也接受,
但我星期六日的工資卻被剋扣了。

若最後兩天為星期六日,可納入在7天通知期內嗎?
一般不是應該跟足合約上寫明7天通知期?Agent可以擅自決定長短?
我可以追討星期六及日的工資嗎?

P.S. 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星期六日均為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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