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通知期最後兩天為星期六日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向僱主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既然閣下的僱傭合約就通知期以 “calendar days”(曆日)作規管,勞資雙方又知悉又接納並簽署,除非有明示、默示、書面、口頭等方式就合約通知期計算方法提出相反條件條款的情況,否則雙方需按照合約執行。如拒絕執行合約就通知期規定,可構成「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有權向僱主追討補償。
1)若最後兩天為星期六日,可納入在7天通知期內嗎?
可以,需跟合約所示納入通知期內。
2)一般不是應該跟足合約上寫明7天通知期?Agent可以擅自決定長短?
應該跟足合約,Agent不可以單方面擅自決定長短,否則構成「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4)我可以追討星期六及日的工資嗎?
休息日以及額外休息日薪金被無理剋扣,可以追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