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補假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的休息日,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如假日為僱員的休息日,而僱主和僱員經協商後,僱員同意在假日上班,則僱主須另定休息日並安排在同一個月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放取。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僱員遇法定假日工作,僱主亦需在法定假期前60天或後60天之內另定假日予僱員放取。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就休息日及法定假日工作,法例有另定假日的規定,僱主不可隨意設限或剝削,原因乃是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當然,就平時加班(O.T.)補償,《僱傭條例》則沒有相關補假配額條文,現時亦沒有標準工時,故勞資雙方可達成協議,包括設定上限*。
*僱員可設定上限,但僱員亦有權選擇是否加班(O.T.)。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