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解僱
多謝 閣下查詢。首先,《僱傭條例》並沒有「無理解僱」一項,但就有「不合理解僱」、「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及「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三個項目。關於各自的索償的資格以及補償,閣下可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僱傭保障
網址: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之五個合理理由為有關:
(a) 僱員的行為;
(b)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c)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d) 法例規定;或
(e) 其他重要原因。
關於閣下情況,建議務請仔細考慮兩個觀點:
一) 既然閣下不同意公司說法以及行為,何以簽署解僱文件? 文件一旦簽署即意味閣下清楚知悉並接納文件內容,並認同公司行為。
二) 閣下稱公司「無理解僱」,但行文提及公司以「因為言語導致其他同事害怕我而要辭職,令公司團隊壓力更大」為理由,前後有所矛盾。另外,公司了解一位員工評價,除了當面對談,跟同儕或上司收取資訊亦合符情理。公司有機會引用第32K條(a)項作出解僱,閣下如何舉證推翻公司說辭?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