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扣年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稱為有薪病假。在此情況下,僱主不可以年假代替有薪病假,否則違法。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累積上限為120天。
假如 閣下病假並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則稱為無薪病假,僱主有權扣薪。當然,假若僱員不想扣薪而向僱主申請放取年假,不申請病假,則由僱傭雙方達成協議處理,不可以單方面作決定。
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