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病假法例是否要付工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 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見下文「有薪病假的類別」部分);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下文「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及「有薪病假 的類別」部分)。
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因此,即使 閣下已累積了足夠的病假供扣減,並且出示醫生證明書,但由於病假只有1天,並不符合「連續4天病假」的條件。故僱主可扣除 閣下於閣下放取無薪病假當天不支薪。
閣下提及的「一天病假僱主照支薪」做法屬個別公司的福利政策,《僱傭條例》並沒有此項規定。《僱傭條例》之下,僱員在受僱首年,可以每工作滿1個月累積2天的有薪病假,但只放取1天的病假不能獲得病假津貼。
就閣下提出「是否僱員是可享有每月一天的病假」的問題。可以這樣理解:僱員是可享有病假的,問題是有薪或無薪。但與『累積病假』是兩個概念。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