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個月通知及扣假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僱主不可未經僱員同意便更改「僱傭合約終止日」,即是說 閣下公司人事部不能單方面或在未取得僱員同意下,將「僱傭合約終止日」提前,否則需支付代通知金。
據 閣下提及資料,假設合約規定通知期為一個月,6月22日正式遞信辭職,寫明最後工作日為7月22日,則僱主須支付僱員薪金直至「僱傭合約終止日」。
當然,假若公司想提早於7月18日與 閣下終止僱傭合約,便須支付7月19日-22日*的代通知金予 閣下,同時支付累積而未放取的有薪年假薪酬。
*假設休息日屬有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