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離職代通知金及扣假問題
本人已在公司工作逾一年,五天工作天,終止合約須一個月通知期。本人截至八月二十九日會有12日有薪年假。
本人打算於本月三十日(星期一)辭職,一個月通知期的指明日期則為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三)。如獲僱主批准,並將12日有薪年假全數於通知期最後兩個幾星期放清,本人的實際最後上班日期將為八月十三日(星期一)。
問題如下:
一、
假設本人欲把實際最後上班日期推前至八月十日(星期五),是否支付一天代通知金把原來的指明日期推前一日即可?
二、
倘若僱主以支付年假薪酬總額抵銷該12日有薪假期,而本人仍想把實際最後上班日期推前至八月十日(星期五),本人是否要支付八月十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共19日)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日數計算是否包含通知期內的星期六、日等休息日?(本人不懂詮釋勞工處網站 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ap57d_whole.htm 寫的「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
望能解答。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