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離職代通知金及扣假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若 閣下欲提前終止僱傭合約,需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予僱主,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問題2:代通知金的日數是否包含星期六、日,則視乎訂立僱傭合約時休息日是否會計算工資而定。假設休息日有薪,則 閣下可考慮通知僱主的最後上班日是8月10日,還是8月12日*,餘下的日數才支付代通知金予僱主,但獲得上班日工資及年假薪酬。
*8月11日至12日為有薪休息日
就問題1:假設 閣下與僱主達成協定,可通知期內放取12天有薪年假,則 閣下仍要考慮通知僱主的最後上班日是8月10日,還是8月28日。以最後上班日為8月28日為例, 閣下支付8月29日1天代通知金予僱主離職,產生的結果是最後工作日仍是8月10日#,但會較易理解明白。
# 8月13-17日、20-24日、27-28日放取有薪年假;8月11-12日、18-19日、25-26日放取有薪休息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