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寫明雙方三個月通知,但昨天主動去問才告知不續約
本人為一名合約教師,已在該校工作一年。現有兩個疑,誠請指教
1. 合約中列明
「停職或離取的通知限期:
由法團校董會提出 - 在試用期後提出,須給予教師三個用通知或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
合約到31/8/2018,其間校方無主動討論續約與否事宜,昨天本人找校長討論,其指不續約。請問校方是否需給予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
2. 合約中列明
「停職或離取的通知限期:
法團校董會如認為儘管已經給予予適當的口頭及書面警告,有關教師的工作表現仍未令人滿意,則可循有關《資助則例》內相關附錄所載程序終止其服務。」
本人昨問校長不續約原因,其指出為工作不夠主動,惟整年過中不曾收到任何口頭和書面警告,而校長更指出學校沒有書面警告這東西。請問校是否可以「工作不夠主動」來不續約?
非常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