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寫明雙方三個月通知,但昨天主動去問才告知不續約
多謝 閣下的查詢。
問題1:根據《僱傭條例》在僱員入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就 閣下的個案, 閣下於簽約時已知悉合約到期日為2018年8月31日,即合約制。
簡單來說,入職時僱主已作合約終止的通知期,所以校方不需要給予三個月通知期或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此條文乃是用於2018年8月31日或之前僱傭任何一方需『提前終止合約』時需遵守的規定。
問題2:有關《資助則例》屬公務員事務範疇。事實上,合約制續約與否是以僱主/公司的業務需要而定,《僱傭條例》中亦只有(1)『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如受僱期不少於24個月可獲遺散費;(2)『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如受僱期不少於5年可獲長期服務金。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