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要到寫字樓領出糧支票 但安排不到時間領取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薪金的付給由雙方議定,無論地點或方式,只要僱主和僱員雙方都同意即可。工資可按以下方式付給 ——
(a)用支票、匯票或郵政匯票付給;
(b)存入該僱員名下的銀行戶口;
(c)付給該僱員指定的代理人。
假如 閣下能取得僱主同意,則以上方式皆可。而《僱傭條例》規定在合約終止日起,僱主須在7天內支付工資,即7月7日或之前支付*。當然,現況是僱主已備妥支票只等 閣下前往領取,只是領取方式未能達成共識,我們建議 閣下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規定,儘快透過合適的方法支付欠薪,以免違法被檢控。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 (利息由勞資審裁處法官判決)。
當然 閣下認為有需要的話,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追索欠薪,但此舉一樣要 閣下親臨勞資關係科或審裁處登記。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