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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一問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ly 20, 2018, 09:21 (2792 天前) @ new man

多謝閣下查詢。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入職日期應以『正式開始工作日*』為準,雖然《僱傭條例》規定試用期第一個月內可隨時終止僱傭關係,無須通知期,但僱員有責任於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僱主/上司,且確認對方收到並清楚明白 閣下的辭職訊息,而通知方式可書面或口頭形式。
*指僱主有支付工資的日子

當然,假如在試用期第一個月最後一天為休息日或假期,建議僱員應提早通知僱主/上司離職的決定,以免自己權利受損。一旦受僱滿一個月,是要按合約或法例規定,給予通知期的。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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