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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人工計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ly 21, 2018, 09:44 (2791 天前) @ cheung

多謝 閣下的查詢。

問題1: 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 貴公司老闆是在 7月5日發出解僱通知的,假定通知期為一個月,那麼「LAST DAY」(最後上班日)應為 8月4日,因此薪酬計至8月4日僱主並無違法,另加未放取的年假薪酬,包括按比例年假薪酬。

按法例,一個「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直至:
‧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 (如2月13日至3月12日)
‧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1 月 30 日至 2 月最後一日)
‧如發出通知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 (如 2 月最後一日至 3 月 31 日)

如僱員與僱主雙方協商並同意通知期內放取3日年假(8月1-3日),再假設 閣下五天工作,週六、日為有薪休息日,那麼「LAST DAY」是7月31日,但「受僱日數」及工資應計至8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問題2: 根據《僱傭條例》,對「部分年終酬金」有清晰的定義及計算指引,其內容如下:
僱員在一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可按比例獲部分年終酬金,但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 在酬金期滿後仍然繼續受僱;或
• 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閣下被解僱同事可否享部分年終酬金要視乎「酬金期內是否受僱不少於3個月」的要求,由於資料不足,請閣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 貴公司之年終酬金發放日(酬金期)是按農曆年度? 或是按1月1日至12月31日? 至於年終酬金計算方法則是「以過往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

詳情可參閱: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充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代通知金(如適用);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詳情可參閱: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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