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勤工和有薪假期及病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專門針對每月『勤工獎金』發放的條文,故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假若合約中規定勤工獎金發放條件只是僱員於該月無請病假即可獲得,則以此條件作為發放準則,公司不可未經僱員同意,擅自增加發放條件,如增請事假亦不可獲得,否則會涉及違反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這一法例。當然,這裏需 閣下提供最新合約內容方能準確解答。
至於病假,只要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同時符合以下資格,病假日便可領取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最後, 閣下指公司將你的年假改為了事假,但又說『這7天的事假就由勞工假及有薪年假代替』我們不太明白,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