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薪工,有薪年假累積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4.1.18),便可享有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法定權益,不論其稱呼是全職 / 兼職 / 時薪 / 日薪 / 件薪等。
但要準確解答 閣下問題,需你提供每週工作日數、時數等資料。現假設 閣下工作符合「連續性合約」,則可享有有薪年假*。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