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金與口頭承諾不同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因此僱主在你見工時承諾的工資亦可算是僱傭合約一部份。當然,這方面 閣下需充份舉證證明之,如合約中*訂明的薪酬是底薪$12000,一或是底薪$10000加$2000勤工獎,還有是否設有佣金。
*假設面試後有簽署僱傭合約。
合約的訂立一般是以較遲者為準! 假設面試後並無新合約簽署或訂立,則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並得到雙方同意。如僱主在未經該僱員同意下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該項更改並非基於法例所規定的正當理由而作出,僱員可向僱主追討合約條款被更改而損失的薪金。
但需要 閣下清楚告知我們面試後是否有僱傭合約簽署,而該合約就薪酬是什麼內容,方能準確解答。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509A章第16條規定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該工作地點有提供足夠可供飲用的水,給予受僱在該工作地點工作的僱員飲用,僱主如違反以上規例可被檢控。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