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職後,被要求強逼清年假
多謝閣下查詢。
有薪年假放取安排,請參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1.可以,合法,但情感工友未必接受。
2. 8月31日為閣下終止僱傭合約日期,理論上是需要上班履職
3. 受僱期內終止僱傭合約日期之前,如僱主無法給員工放取有薪年假,有機會變成法定假日薪酬。有關放假或變錢安排,最理想勞資協商,但需要理解,批核權必然在僱主手上。
4.年假的發放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 10 天,可將不多於 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 10 天,最少連續發放 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