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疏忽需要扣薪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物品的價值扣薪,但以不超過$300為限(現金除外)。此外,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當然,就 閣下的朋友遺失公司價值$8000的財物事件,僱主可透過民事訴訟作追討,這方面則已出僱傭條例範疇。
就 閣下所提出,公司不扣底薪而扣performance bonus的做法,就要看performance bonus僱主是否可酌情發給。假若可以,僱主有機會因為僱員遺失公司財物而認為僱員表現欠佳而減少bonus金額。為保障僱員權益,本會建議 閣下的朋友可查明與僱主簽訂的合約有沒有規定performance bonus的發放要求或相關限制條文。
而每個月incentive的部分,如incentive屬於固定性質,即並非由僱主酌情發給,則該incentive都屬於工資的一部分,要以合約規定的條件發放。假若僱主在僱員達到領取incentive的條件下仍扣除,則屬非法扣減工資(上文第一段)。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