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有薪/無薪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享有產假薪酬的法例要求首是『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假設 閣下2019年1月16日為預產期,預產期前2星期開始放取產假*,即產假開始前 閣下未受僱滿40星期,故只能享有10星期無薪產假。
*僱員若得到僱主的同意
當然,僱員可嚐試與僱主協商,產假薪酬可否按比例計算,但這要求並非法例規定,成功與否純看僱主的態度或酌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