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修改雇佣合约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需證明根據下列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另外,僱傭合約是否有條款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更改,亦對 閣下的問題有所影響。一般而言,僱主如欲更改合約條款,是需要清晰通知僱員並得到同意,方可避免爭議,尤其僱主單方面降低員工薪酬或扣減福利是較為敏感,亦很大機會涉及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相關賠償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另外,就改變工作地點而言,若果僱主能根據上文理由證明有必要而更改合約條款,僱員則需要配合。法例對裁員是有定義的,但其核心是僱主作出了解僱僱員的行為,如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經營而解僱僱員,而要獲得遺散費更要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閣下個案較為複雜,請提供更多資料方能準確解答,如你指的『基于种种原因』是什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