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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賠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August 14, 2018, 14:19 (2767 天前) @ catherine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一般而言,合約制僱員入職時已知離職日期,故合約中的通知期一般乃是其中一方想提早終止僱傭關係時使用, 閣下正是此情況。

至於新僱傭合約要看生效日是簽約日,還是入職日,這方面 閣下需要釐清。所以,是否需要賠償6天代通知金,以及 閣下是否不需理會新合約,均需要進一步了解新、舊之間合約關係後方能準確解答,故請提供更多細節。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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