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定假期上班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4.1.18),不論其稱呼是全職/ 兼職/ 散工/ 時薪/ 日薪。
按法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的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需在法定假日前或後的60 天內安排代替假日予僱員休息。
就 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設 閣下不符合4.1.18,即法定假日可休息,但無權享有薪酬。按法例,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