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放多左假比我,然後扣我人工
多謝 閣下查詢。僱主之目的暫時未能分析,不過僱主單方面採用無薪假(類似停薪留職)的決定時,亦不可違反《僱傭條例》停工的定義,即: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註: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一旦違反上述停工的定義,僱員可視僱主作出解僱行為,假若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並受僱不少於24個月,是可獲得遺散費等補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