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我任職某幼稚園全職教師,已工作一年。在上年工作期間,只要我提交有效醫生紙,便可有有薪病假。但本年續約後,僱主表示今年病假條例有修改,所有教師不可以取得有薪病假,每請一天病假,便要減少一天年假作為補償,當所有年假被扣除,便要以削減薪金的方式補償病假。
請問這項做法是否符合勞工法例?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按『僱佣條例簡明指南』中這樣的描述,你的僱主這樣做,是不符合勞工法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