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一年辭職,僱主方要我補返之前放了年假的錢?
想問一下上述標題內容是否合理?本人于2017年10月1日入職,于2018年9月14號辭職(9月14號是我的last day)。在此期間,請了7日的有薪年假。在我遞交離職申請時,僱主方說明要補返我之前放了年假的錢,因為我還沒做滿一年。但是我看勞工處的相關內容有指出說受僱期在3-12個月之間,是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年假日數的,請問應該怎麼算?
想問一下上述標題內容是否合理?本人于2017年10月1日入職,于2018年9月14號辭職(9月14號是我的last day)。在此期間,請了7日的有薪年假。在我遞交離職申請時,僱主方說明要補返我之前放了年假的錢,因為我還沒做滿一年。但是我看勞工處的相關內容有指出說受僱期在3-12個月之間,是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年假日數的,請問應該怎麼算?
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