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計算年假薪酬,年資及最後在職日期
多謝 閣下查詢。
(問題1)
假若 閣下的僱傭合約列明星期六及星期天為休息日,並且屬有薪的話,則最後工作天為2019年2月22日,但工資出至2019年2月24日。
(問題2, 3)
原則上年資的計算為僱傭合約生效期內的僱傭關係,而 閣下終止僱傭關係的日期為2019年2月24日,所以年資可計算為4年。
(問題4)
工作證明書所列明的應是 閣下僱傭關係開始日(2015年2月24日)至終止僱傭關係結束日(2019年2月24日)。
(問題5)
是以終止僱傭關係結束日(2019年2月24日)計算。
(問題6)
按法例,年終酬金或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每年花紅並不納入為工資的一部份,故計算平均薪金時是不包括年尾花紅。
註: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13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