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工傷?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如在下列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則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1.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用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2.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3.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或
4.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就 閣下受傷是否屬工傷,可細閱是否符合上文法例,以及該受傷一刻是否屬工作時間內。據 閣下提及自受傷起半年內都只請病假,傷後第一次就診亦只看跌打,期間是否從無向僱主提及申報工傷一事? 甚至中後期的就醫時是否無向醫生表達因工受傷一事? 請回答我們方能進一步分析。
所以,估計 閣下受傷屬工傷一事機會較微,申報後亦可能成為存疑個案,最終需要交由勞工處或法庭作出裁決。根據法例,凡有關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4個月內向法院提交。因為辦理法律手續需時,故此,如案件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18個月內仍未能解決,僱員應盡快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