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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履行僱傭合約以外的職務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September 29, 2018, 12:32 (2722 天前) @ V

多謝 閣下查詢。請 閣下告知『僱傭合約以外的職務』是什麼?

僱傭雙方一般要依合約工作及遵守《僱傭條例》給予法定權益。而 閣下提及的問題,涉及僱主是否更改了僱傭合約條款,當然法例方面是有指明『正當理由』予僱主權力可更改合約條款: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一般而言,僱主邀約、僱員承約,即雙方同意的,所以要指控僱主單方更改僱傭合約則要 閣下提供更多證據。由於資料不足,故無法準確解答問題。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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