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工作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根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該僱員由2018年2月21日入職,合約終止日期10月19日,(共212日,即七個月),即該僱員累積了總共14天的有薪病假。
1. 該僱員9月26日至29日的4天病假,雖是兩張分開的醫生紙,但由於是不間斷的連續4天,因此當僱員提供醫生紙,並且有累積的有薪病假供扣減,即可領取4/5的薪金。
2. 由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期間,一共29天。如果僱員一直由9月26日請病假至10月19日,當中僱員享有14有天薪病假,而餘下15天屬無薪。當病假與休息日重疊時,視為休息日,該日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看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並且僱主無須另補病假。
3. 假設該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三個月,其後的勞工假是可以有薪有假。如僱員和僱主商議取得共識,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前的通知期內是可以放取有薪年假的。
參考資料,《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第五章:疾病津貼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