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糧拖到我返外國, 然後話要本人親身拎支票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法例亦規定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當然, 閣下首要釐清『接job』是外判工作性質,一或是僱傭性質。假若屬後者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當然,由於 閣下與僱主協定了9月24日為工資期最後一天,的確僱主在10月1日或之前出糧並無違法。但法例中所指的『支付』意思是僱員已收妥款項,並非公司開納了支票這一程序,當然法例並無針對工資支付方式作出詳細規定,現金/支票/入戶口/授權代領等方式均可,只要雙方達成協定。如有需要, 閣下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追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